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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候变化相关标准,在《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》中是如何进行标准分类的?
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标准,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、企业碳排放核查、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限额等标准。其中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限额标准,主要解决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限定值、基准值和---值的确定等方面的问题,与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似。但目前因没有上位法授权,暂未列入排放标准,而是将这类标准纳入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范畴。
为什么要在现行标准体系基础上增加“生态环境风险---标准”类别?依据是什么?
我国《土壤污染---法》明确规定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、公众健康风险、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,并按照土地用途,制定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,加强土壤污染---标准体系建设。---对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;对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。地方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。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是强制性标准。
根据《土壤污染---法》关于土壤污染---风险---的原则,土壤污染风险---标准主要用于风险---和分类,而非达标评价。据此,我们在《办法》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风险---标准类别,并明确了此类标准的作用定位、制定原则与基本内容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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